來源: 黃山供銷集團有限公司 時間: 2025-06-12 瀏覽次數:86
開欄的話:為提高對審計知識的了解,以便更規范的履職和處理業務,助力集團高質量發展,集團微信公眾號特開設“審計微知識”欄目,聚焦業務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財務收支、經濟活動、內部控制、風險管理等相關規定,促進合規管理、規范運行、反腐倡廉。
為了加強集團內部審計工作,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,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,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,集團于2024年12月30日印發了《黃山市供銷社(黃山供銷集團) 黃山產投集團內部審計工作暫行辦法》(黃供集團〔2024〕60號)。
辦法第十一條明確了內部審計職責有十一個方面,包括:(一)貫徹落實國家、市委市政府,以及集團黨委重大政策措施及決策執行情況;(二)發展規劃、戰略決策、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劃執行情況;(三)財務收支情況;(四)固定資產投資項目;(五)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;(六)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情況;(七)集團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;(八)重大投資、融資項目情況,對重大投資、融資項目執行結果情況;(九)督促落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;(十)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進行指導、監督和管理;(十一)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。
辦法第十六條明確了審計組在進駐實施審計3日前,要向被審計單位或相關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。特殊情況下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審計通知書。辦法第十七條要求審計組要依法依規對審計的內容進行實質性檢查,獲取充分、適當、可靠的審計證據,審計取證單應當有提供者簽名和單位蓋章。
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內部審計人員回避情形,包括: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夫妻關系、直系血親關系、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的;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;與被審計單位、審計事項、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有其他利害關系,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。
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了被審計企業主要負責人為整改第一責任人,第二十五條說明了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、任免、獎懲和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。第二十六條指出了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,應當按照管轄權限依法依規及時移送紀檢監察部門、司法機關。